第一關註
    近日,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透露,刑法修正案(九)擬設置“收受禮金罪”。這一罪名是指國家工作人員收受他人財物,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取了利益,都可以認定為此罪。收受禮金罪並不是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據9月28日《京華
  時報》)。
    我國的受賄罪,其實門檻挺高。《刑法》規定,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這意味著,除了“索賄”,還必須滿足“為他人謀取利益”這一條件才構成受賄罪。在司法實踐中,一些官員經常以“禮尚往來”為由為實際上的受賄行為辯護。這種情況,根據現行規定,官員單純收受禮金的行為不構成受賄罪,視情節輕重要受黨紀、政紀處分。換句話說,光拿錢不辦事,或是還沒來得及辦事,或是辦事了沒被抓到證據的官員,就逍遙法外了。如今這個收受禮金罪,就是要堵住這個漏洞,因此是對受賄罪很好的補充。
    對這個罪名,不少網友提出了疑問,這會不會有可能讓受賄官員通過運作,把受賄罪辦成收受禮金罪呢?這豈不是減輕了處罰。他們舉了一個例子表達這種擔憂,那就是始終被輿論詬病的嫖宿幼女罪,這個罪名的量刑要比強姦幼女罪低得多,不少不法分子因此鑽了空子。這些年來,無論是學界還是民間,都積極推動取消這一罪名,關於對幼女的性侵行為,一律按強姦幼女罪處理。而關於收受禮金罪,不少網友也建議,對收錢這種事就要零容忍,不管辦沒辦事,一律按受賄罪處理。
    不過我個人覺得,這兩種罪不能這麼類比。嫖宿幼女罪因為涉及未成年人而變得極為特殊,需要我們以零容忍的態度來面對。而收受禮金罪則不然,這項罪名所針對的是那些收受了對方財物但並沒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官員。換句話說,收受禮金的人並沒有或還沒有讓公共利益蒙受損失。這個區別應該被量刑考慮進來,給較輕的罪責施以較重的刑罰,藉此來提高威懾力,這種做法是不符合罪刑相當原則和更基本的社會準則的。
    相比於嫖宿幼女罪,我覺得更恰當一點的類比是對酒駕的處罰。飲酒駕車和醉酒駕車是根據駕駛人員血液、呼氣中的酒精含量值來界定的。很顯然,酒駕的處罰要低於醉駕的處罰。而界定“收受禮金罪”和“受賄罪”的,則是是否為他人謀取利益。實際上我們看國外法律關於受賄罪的設置,基本上都由兩個部分構成,比如美國,就分成輕型賄賂罪和重型賄賂罪,而兩者之間的界定就在於有沒有“枉法意圖”。這個意思是說,量刑輕重,就看有沒有枉法的意圖,和我們這邊的犯罪事實相比,他們把犯罪意圖也算進去了。而瑞士對於受賄罪的區分更加直接,情節輕的叫“接受禮物”,情節重的叫“索賄”,含義一目瞭然。
    相比於過去對收禮不辦事這種情況只能做行政處罰,設置“收受禮金罪”絕對是對司法的完善。而至於人們所擔心的是否會讓不法分子鑽了空子,我覺得這不是法律的問題,而是執法的問題。如果沒有這項罪名,不法分子把受賄罪變成“禮尚往來”,豈不是逃脫得更加徹底?而這項罪名的設立告訴我們,以後什麼“禮尚往來”,什麼“感情投資”,都算了吧。
    本報評論員牛角  (原標題:“收受禮金罪”是對法律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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